淮阴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江苏省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苏审办发〔2018〕1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2.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3.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4.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其中,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属于事前审计,施工过程审计属于事中审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属于事后审计。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参考。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规范工程招标、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流程,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含甲供或甲控)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和不平衡报价的审查与评价,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等部门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审阅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相关说明材料等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量清单审核。
第十七条 经学校集中招标,单项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控制价)。经学校集中招标,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控制价),审计部门可对控制价文件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所有经学校集中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的审签及招投标环节的监督,审计部门必须参与。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必须经审计部门审签,合同签订与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2.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4.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单项投资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部门审查立项、施工图纸或详细施工做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招投标、合同等开工前手续完备情况,完成备案登记。单项投资1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结算、备案,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抽审。
第二十一条 单项投资1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负责竣工结算审计,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为最终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项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同时审计部门应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单项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结算价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为最终依据,教育厅组织复审的项目,结算价以复审核定的金额为最终依据,此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1万元以下变更或签证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立项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决定,1-5万元变更或签证由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决定,5-10万元变更或签证由校长和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决定,10-50万元变更或签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变更或签证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单项投资1万元及以上5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须对变更、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单项投资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须参与过程监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项投资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未按规定办理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单项投资1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项目进行抽审。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水电费结算,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及时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工程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前,须前往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按水电表读数结清水电费,由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出具水电费结清证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将水电结清证明一并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不再另扣水电费。工程施工现场未安装独立水电表的,一律按工程结算造价的7‰扣回水电费。特殊项目,施工过程中确实未使用学校水电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水电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可以不扣除水电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集中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总价让利3%。此条款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所体现。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集中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其费用计取不得大于各行业收费标准的65%。经学校集中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审计报告未出前,经学校集中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付款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85%,未经学校集中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付款额不得超过预算价的60%。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审计部门据此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当工程建设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确认送审资料完整后进行审计立项,及时办理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若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部门,十日内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学校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十五条 工程管理、财务等部门职责权限:
1.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积极配合并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
3.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审计部门;
4.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5.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权限:
1.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变化,调整和完善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制度;
2.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淮工院〔2015〕10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